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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甘肃省人社厅获悉,2023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开启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24时,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24时,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24时,全省评审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申报人须于9月30日前,登录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根据各系列(专业)评价条件标准和相应评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电子版佐证材料,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员错峰申报,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提交上一级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原则上在评委会公布的接收材料截止期限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和线下平台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人员须是在甘肃省工作的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企业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在申报职称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原则上达到半年以上的。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按规定进行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人员、已参加上半年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专项评审的、离退休人员(含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甘肃省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申报。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档案托管地一致的,通过工作单位或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通过托管档案的人才市场进行申报;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档案托管地不一致的,经档案托管地的人才市场书面同意,通过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申报。中央在甘单位人员或外省企事业单位在甘分支机构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在甘肃省评审职称的,中央在甘单位经其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外省专业技术人员经外省职改办同意并向甘肃省职改办出具委托函,经甘肃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申报。
2023年制定(修订)评价条件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其他仍按原有条件标准执行。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评价条件标准(包括全省有效和基层有效)将于2023年下半年印发,于2024年起执行。申报人的业绩须在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申报人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专业技术总年限和现职称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用的当月计算;其他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申报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资格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禁止再次申报,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取消岗位晋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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