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使用“十二个严禁”的公告
【资料图】
全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工商业用户(餐饮、娱乐、服务、工业等):
为深刻汲取近期燃气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自2023年7月19日起,在液化石油气销售、使用环节务必做到以下“十二个严禁”:
一、销售环节
1.严禁超越燃气经营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严禁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灌装要求的钢瓶进行灌装。
3.严禁向未安装和更换符合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闭阀(切断阀)的工商业用户供应燃气。
4.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5.严禁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
6.严禁向未签订燃气安全供用气协议的用户供气。
二、使用环节
7.严禁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业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使用或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
8.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9.严禁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连接软管。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米且不应有接头或私接“三通”。
10.严禁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气源或两套不同燃气类别的供气设施。
11.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不具有可追溯性的气瓶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减压阀、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判废年限的燃具。
12.严禁未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使用燃气。
十堰市郧阳区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