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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如果交付的车辆无质量问题,在合同期满一年后给付,这样合理吗?可以预留“保证金”吗?本期【漫聊政采】通过动漫视频的方式来进行解答。
小黄:易博士,我有个证金的问题想请教下您
易博士:好的,说下具体问题吧。
小黄:我们有一个汽车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如果交付的车辆无质量问题,在合同期满一年后给付。有供应商对此提出了质疑,我们对质疑进行答复,这个质保金是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顺利实施,依据惯例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且仅为5%,是合规的。但是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了投诉,现在投诉结果还未出,想问问您,我们这样设置质保金合规吗?
易博士:不应该收取质量保证金,货物类项目法定的保证金只有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中只能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的保证金都不能收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项目比较特殊,对于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小黄:好的,明白了,那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预算金额的1%,履约保证金可以收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是吗?
易博士:是的,只要不高于规定中的限额即可。
小黄:好的,还有个问题,如果不收取质量保证金,如何保证产品质量呢?
易博士:不收取保证金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出现质量问题的话,由供应商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因为不管是“预留”还是“收取”,都会占用供应商的资金,与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不相符。
小黄:明白了,谢谢易博士
易博士: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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