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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跑几十公里,解决了我跟公司之间的纠纷,感谢你们!”近日,家住汝州的冯先生拉着禹州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手不停地道谢。
冯先生2017年4月进入禹州一水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水泥公司为冯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2月12日,冯先生居家休息期间摔伤腿部,经治疗后一直未回单位参加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病假手续。
2021年9月底医疗期满后,冯先生因身体原因仍无法到岗上班,水泥公司一直为其发放生活费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4月,水泥公司向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如何处理与冯先生之间的问题。
承办仲裁员在详细询问事情的由来后,与冯先生进行了沟通。仲裁员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向其说明法律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还是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禹州劳动争议仲裁员帮助双方分析法理利弊,劝说双方尽量调解,早日了结纠纷。2023年4月21日,在仲裁员的努力下,冯先生与水泥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水泥公司将冯先生的社会保险缴纳至2023年12月,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后,余下金额由水泥公司支付给冯先生。
因冯先生家住汝州且行动不便,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承办仲裁员经与水泥公司协商驱车几十公里,前往冯先生家中现场签订了庭前调解笔录,并当场将仲裁调解文书送达给冯先生。
矛盾纠纷调解,体制是骨,机制为肌,调解人队伍则是动力泵。人员素质好,队伍作风强,调解工作就能高效推进,行稳致远。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既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时明/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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