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西安长青动力融资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陕鼓动力(印尼)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9.8 亿元的借款额度,并以其应收账款等资产质押或转让向金融
机构提供增信,其中,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 6 亿元。长青租赁通过保理融
资,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盘活账面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
本,有利于长青租赁业务的发展。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西安长青动力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
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展。陕鼓印尼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控制,本次担保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陕鼓动力(印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树华 冯根福 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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